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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
广州出台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
来源:
央广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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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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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06
|
202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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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河涌保洁不到位,导致‘垃圾河、黑臭河’”、“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发现的污染河道、城市内涝、影响防洪、农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都将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近日,广州出台《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作为该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依据。
广州出台的《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详细列举了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各区、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4种情形、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1种情形、市水投集团和有关污水处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7种情形和行政村(经济联社)“两委”及其有关负责人5种情形。责任追究方式部分主要针对不同治水主体的性质,依法依纪依规明确相应的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扣罚绩效补贴或奖金、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据悉,广州一直将水环境治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持续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水环境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实践中,治水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责任分散、多头治水,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进度滞后、“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全市水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升。
广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大对参加水环境治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各单位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等问题,广州市纪委将协助市委制定了《水环境责任追究意见》,把黑臭水体治理、城市内涝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纳入水环境治理工作框架,进一步明确4类治水主体的工作职责,规范启动责任追究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为强化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倒逼水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提供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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