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水体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应用中心章程
第一条 城镇水体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应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科函〔2015〕282号文批复组建,在民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条 本中心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市湿地与区域变化研究重点实验室、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城智慧城市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昌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广西益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桃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绿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中心紧密围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海绵城市”建设、“五水共治”行动等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开展建设部水专项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工作,重点解决“市政管网建设与智能化”、“污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污泥处理与资源化”、“城镇水体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源地保护与饮用水安全”和“雨水调蓄与利用”等六个领域的技术应用问题。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发起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战略发展方向
(三)审议规划计划及重大事项
(四)协调各发起单位间的关系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
(七)外部机构及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本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主任由本中心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其它成员在业内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专家中产生。
第十五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外部机构及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主任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在发起单位、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主任损害本中心利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中心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5年7月11号经发起单位代表讨论一致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